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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来源:校工会 发布时间:2025-02-26 作者:梁艳 校对:陈永强 审核:吴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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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医科大学本级工会及所属各分工会。

第三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广西医科大学工会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5%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所在行政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学校工会在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可以按照缺口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学校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行政补助资金一旦进入工会账户,所有支出必须符合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学校工会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职工(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学校工会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及评委的酬金,学校工会用于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广西医科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评委费参照《广西医科大学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优秀学员奖励。学校工会举办脱产10以上或用业余时间培训在80课时以上的专项职业技能(技术)培训班,可以按照参加培训人员的10%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优秀学员每人不超过300元的奖励。参加由行政单位或学校工会选派的脱产一个月以上的培训(学习)班,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学员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

(二)文体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由举办单位负责奖励。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或者参赛队伍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个人项目奖励由获奖个人享有;团体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团体项目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不设置奖项的,可以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元旦或春节期间可以开展一次节日联欢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每人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活动所需的零食、水果、奖品,以及场地、道具、设备等方面支出,要本着务实节俭原则,据实开支。

学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含领队、教练)租赁或购买服装(含鞋帽),租赁服装的人均不超过300元,购买服装的人均不超过500元,购置同一项目服装一年内不得重复。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需要统一着装的,可以为参加人员租赁或购买服装,租赁服装的人均不超过400元,购买服装的人均不超过600元。同一会员参加多个活动项目的,可以按每个活动项目标准采购相应服装,但每年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活动项目购买服装次数不超过3次。如上级工会已经配备服装的,学校工会不得重复租赁或购买。

未经单位批准,原则上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开展文体比赛活动。比赛训练(最长不超过5天)和比赛期间,可以安排工作餐或给予伙食补助,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财政规定的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学校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聘导演、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且人数不得超过参加活动人数的15%。本单位职工担任工作人员的,在工作日上班时间举办的活动不得领取劳务费,在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举办的活动可以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 100元的标准发放。

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借调、挂职人员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相关开支和奖励参照本单位会员执行。

学校工会要加强与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职工健身活动。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可以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每人人均不超过300元,主要用于健身类教练、场地等开支,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学校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

宣传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参与人数、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标准等参照文体活动执行;开展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劳务费参照当地财政有关规定或者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工会组织的大型活动,确需购买服务的,可以根据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学校工会用于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其支出标准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为防范职工疗休养意外风险,学校工会应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严禁借劳模职工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会员会费支出。学校本级工会或所属各分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为会员购买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票及当地公园门票;可以组织会员在广西境内春游秋游。会费不足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学校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春游秋游活动可以开支工作餐、伙食补助、交通费、门票费、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等,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其中,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已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春游秋游活动要做到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

2.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学校工会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及生病住院、去世慰问等支出。

1逢年过节慰问

学校工会在本级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2100元(根据学校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情况调整)。

逢年过节慰问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以及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2)会员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慰问。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券(根据学校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情况调整)

工会会员结婚,夫妻双方所在学校工会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符合政策的生育,头胎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每胎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一次发放不超过800元的纪念品,其中学校工会可以为退休会员召开欢送座谈会,要严格控制参加人数,按参加座谈会的退休会员人均不超过200元标准购买零食、水果、鲜花等用品。

3)会员生病住院、去世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学校工会(含分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每次慰问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住院慰问标准为,出院后按住院天数每天 50 元标准申请慰问金。同一病因住院的会员每人每年住院申请领取发放慰问金次数不超过 2 次。到现场慰问的,可以另购买不超过 200元的水果、鲜花等慰问品。

工会会员去世时,学校工会可以给予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学校工会可以给予会员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可以按当地风俗习惯购买花圈等物品。

学校工会要确定好会员身份,做好会籍管理;督促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督促工会会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交纳会费,参加工会活动;开展好节日慰问活动和集体福利发放。借调、挂职等会员的集体福利在会籍单位发放,且只能享受一方单位福利。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学校工会经费中开支。劳务派遣人员的集体福利按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各分工会举办文体活动,要遵守纪律,原则上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开展文体比赛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队员可给予最高人均不超过 70 元的奖励;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50 元的纪念品。如有必要可安排工作餐或给予伙食补助,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50元,每天不超过100

第九条职工服务支出是学校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奖励等支出。

1. 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职工的建议被采纳,学校工会给予500元的奖励。

2.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方案被采纳,学校工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团体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

3.学校工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技能竞赛活动可以对获胜者进行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参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标准为:个人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个人项目奖励由获奖个人享有:团体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团体项目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

)建家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等方面支出。

)职工创新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参照技能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执行。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用于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学校工会用于组织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职工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学校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自行组织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为职工子女提供托育、托管服务。学校工会使用工会经费用于托育、托管服务的,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托育托管服务的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并经学校工会委员会集体决策等程序。学校工会应合理安排托育、托管服务经费,统筹使用工会经费,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育、托管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学校工会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五)送温暖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学校工会用于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广西医科大学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学校工会用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广西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学校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学校工会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干部评选表彰的范围应控制在参评人数的2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评选表彰的范围应控制在参评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办公设备购置。学校工会用于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二)专用设备购置。学校工会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三)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学校工会用于维修、信息网络等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学校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经费各项支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使用,公开透明,职工满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假报,以领代报。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相关人员岗位职责,报销人、财务人员和审批人员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学校工会开展职工活动、职业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比武)、各类慰问等工作必须制定方案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必须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的要求,管好用好学校工会经费。

(一)经费审批。学校工会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次性开支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下的,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50000 元以上的由工会主席审批,重大开支 30 万元以上需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由工会主席审批。

(二)经费报销。学校各二级分工会组织凭合法的原始凭证到工会财务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所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必须齐全。购物发票名称要写明广西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要有具体品名、单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发放劳务、课酬、伙食补助、慰问金、奖励、物品、电影券、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票等应附实名签领单;举办活动要有批准的活动预算、方案和活动通知,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比赛不可普发奖金(如不可另设鼓励奖、参与奖等);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用餐发票。

报账时需附项目实施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用餐要附用餐人员签名表,发放奖金、慰问金、劳务费、课酬费、伙食补助及奖励物品、纪念品、慰问品等要实名签收并作为报账凭证附件保存。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获奖人员,学校工会不得再次奖励。

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制度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学校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委托上级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单位行政举办的职工教育培训、单位表彰、评比等工作,以及离退休职工的福利,不由学校工会经费保障。受单位委托学校工会可以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单位行政按相关规定负担,行政在拨付资金时,要详细注明资金用途。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工会及国家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广西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桂医大工会〔2022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广西医科大学分工会经费申请表

2.广西医科大学工会会员慰问申请表

3.广西医科大学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申请表

4.广西医科大学工会集体慰问品采购流程


(《广西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经广西医科大学第十四届工会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