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校工会 发布时间:2023-10-27 作者:校工会 校对:校工会 审核: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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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具有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等职权,具体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要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相结合,开展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讨论通过权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审议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对未获得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特别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并邀请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校工会干部参与讨论确定方案,组织安排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干部评议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合理采纳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未吸收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数的8%左右。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负责各代表团代表的培训,组织会议期间讨论,提案收集、初审,联系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等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师代表、青年教师、少数民族代表占有一定比例,原则与所占教职工比例相适应。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设“当然代表”,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对代表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各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的条件和结构比例以及选举程序。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与以公布。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任期内因退休、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因长期离校等原因不能履职,由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免代表资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撤免其代表资格。因上述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时,可按缺额数进行补选;补选代表,由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学校工会对补选代表进行审查确认,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代表任期内校内工作单位调整,代表资格予以保留,编入调入工作单位所在代表团;调出单位代表名额,一般不再增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会请假。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邀请学校有关未当选的学校处级以上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调产生,但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学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被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占多数。
执委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工作。闭会期间若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经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学校建立教职工民主议事会,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补充,议事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审议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一些重大问题。议事会代表具有发言权、审议权和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表决权,议事规则及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议事会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有较强的议事和参与决策能力、能正确地代表广大教职工意愿的教职工担任,人数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0%-15%之间,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40%,校领导班子成员为当然议事会成员。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根据需要主持召开议事会,同时邀请党、政领导、教代会各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人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议事会的决议不能代替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成员应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具备的二级单位(学院、系部、中心、小学、幼儿园),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由学校工会提出会议方案,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
第二十三条 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组织组、材料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第二十四条 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学校工会负责起草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拟好后提交大会审议方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负责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如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等;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大会议程、日程、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拟定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班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待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征集。学校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至少为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立案。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条 提案的办理。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校长办公室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应有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向学校党组织汇报筹备情况,拟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由学校党组织发文。
第三十二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至少在会前5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议程;
4.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5.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名单;
6.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2/3时,方可宣布召开;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第三十六条 大会主要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
2.学校领导致辞;
3.上级领导讲话;
4.作学校工作报告;
5.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6.作工会工作报告;
7.作提案工作报告;
8.行政方面对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议案的说明;
9.主席团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报告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或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10.以代表团(小组)为单位,讨论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方案、决议草案等;
11.对有关报告进行表决,并分别作出决议;
12.学校领导讲话;
13.大会闭幕。
在以上会议程序中,作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或工会工作报告是每学年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必不可少的议程,其他会议议程,各校可以视具体情况作适当增减。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学校工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会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开展评选表彰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完成学校需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完成的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纪录;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九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制度:
1.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2.代表听证制度。学校在重大决策前,应召集相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从而更好地吸纳合理化建议,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3.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组)长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与学校领导进行沟通协商。
4.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决议的落实。
5.民主管理接待日制度。规定每季度(月)的一天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学校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接待教职工来访,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6.提案评选制度。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来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7.代表培训制度。学校工会应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形势任务、民主管理等基本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组织应当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方案,协调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行政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四)指导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实施细则必须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5日广西医科大学六届六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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