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校工会 发布时间:2023-09-28 作者:校工会 校对:校工会 审核: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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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对学校事务行使民主权利、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是教代会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重要形式和渠道。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效能,建立提案办理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管理体制,形成提案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各提案承办部门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落实,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广西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广西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广西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督办原则
围绕提案办理工作,坚持“依法督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督查督办,全面客观掌握督办提案真实情况,着力构建多头跟进、齐督共促的“大督查”格局,使提案办理部门决策部署及时、高效落实。
二、督办工作管理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提案督查督办工作的权力机构,教代会执委会是提案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机构。
三、督查督办内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督查督办职责
(一)负责督查提案的业务联系和催办督查。
(二)负责审核提案承办部门报送的工作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负责《督办通知》《督办台账》《督办通报》的起草、校对、呈报、转发。
(四)负责组织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
(五)负责向校党委常委会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六)负责督查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七)负责协调、处理督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五、督查督办方式
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统筹,采取下发督办通知、现场巡视、电话访谈、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六、督查督办程序
(一)立项。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的提案(包括立案提案和建议答复提案)列为督查督办提案。对纳入督查督办的提案,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拟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要求等),召开提案交办会,下发督办事项。
(二)督办。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教代会执委会要及时催办、催报,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情况下,督办通知发出后7日内,教代会执委会要主动与各承办部门及时联系沟通,对承办部门督办事项执行及进展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把握,并督促办理汇总落实情况。
(三)处理。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承办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教代会执委会组织校领导、校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等对承办部门进行巡视。
(四)反馈。承办部门在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并报分管校领导批阅后,依据“已解决”、“正在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和“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提交提案承办结果,并将提案办理有关材料提交教代会执委会。
(五)评价。教代会执委会及时将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转交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依据“满意”、“不满意”、“基本满意”对提案作出评价。针对不满意的提案,教代会执委会返回承办部门进行二次处理,对有条件执行的提案,继续督促办理;对确因条件所限不能继续执行或暂缓执行的,要求承办部门向提案代表进行说明,并接受代表二次评价。
(六)办结。对于所有纳入督办的提案(包括已落实和未落实的提案),教代会执委会均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要求,将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七)归档。提案依程序办结后,教代会执委会将有关材料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同时形成工作总结,向教代会报告。
七、督办提案期限
(一)凡纳入督办的提案,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呈报审签、转发转办、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二)凡注明办理期限的事项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期限的事项原则上1月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八、督办结果运用
(一)对逾期不报办结意见或因评价不满意退回二次办理的承办部门,由教代会执委会进行通报,并继续跟踪督办。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满意度高的承办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经验推广。
(二)对办结意见催办两次或二次处理结束代表评价仍不满意的,由教代会执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对承办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提高思想认识,并继续跟踪督办。
(三)对办结意见催办三次仍未落实且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的承办部门,由教代会执委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汇报,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中承办部门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的提案承办部门。
十、本办法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桂医大工〔2021〕2号 2021年5月24日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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