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校工会 发布时间:2025-09-23 作者:校工会 校对:蒋洪涛 审核:吴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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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文化建设,更好地满足教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教职工身心健康水平,构建和谐校园,规范和引导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广西医科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医科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文体协会)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本校在职教职工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升”为原则成立的非营利性、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
第三条 协会在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为宗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
第四条 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协会成员必须全部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条款。
(二)有规范名称和基本制度,制定完善的协会管理制度及具体的活动计划并提交校工会备案,协会活动内容健康、安全。
(三)申请协会成立必须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协会组织机构健全并有明确的组织者和稳定的活动骨干。
(四)能够组织本协会会员按计划开展各类活动,同时配合校工会积极承办与本协会相关的校内外活动。
第五条 协会成立程序
(一)由协会筹备小组向校工会提交申请成立新协会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该协会的管理办法、负责人名单等。
(二)经校工会审核批复后可成立并面向全校教职工招募会员,可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三)协会可自行设计会旗、会徽等,但须经校工会及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协会管理办法应包括:协会名称、协会主旨、协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会员管理、活动管理(含活动形式、组织纪律、场地管理细则)、经费管理和活动安全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校工会对协会工作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文体协会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总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职务,负责协会战略规划与方向引领、重大事项决策统筹、资源整合与内外联动、监督管理与规范运行。
各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职务。协会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热心协会工作,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协会负责人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报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 协会负责人牵头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协会活动,统筹组织会员纳新和培训工作等。
第十条 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因故未满届期需调整负责人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校工会备案。
第四章 协会变更、解散和注销
第十一条 协会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协会变更负责人,原则上应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上报校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校工会提请解散:
(一)全体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同意解散的;
(二)经校工会批准变更、合并或分立的,原协会可以解散;
(三)协会长期以来参加人员过少且达不到协会建立初始规模,组织不健全,活动不开展,经整改后仍无改变,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解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会员人数长期达不到协会成立人数要求的;
(二)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未达到要求,且整改后仍不能合格的;
(四)由协会经会员大会等合法形式决定注销的;
(五)出现其它必需注销情形的。
第十五条 协会申请注销的,协会负责人应向校工会提交注销申请书、相关登记材料及财产清单,移交协会财产,配合校工会进行清算。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本校在职教职工,且身体条件符合所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求;
(三)遵守协会管理办法,服从协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不得擅自以协会的名义对外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退会:会员因自身原因申请退会的,需向所在协会秘书长提出申请,报会长批准后予以退会。
(二)强制退会:会员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协会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经教职工文体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强制其退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经费管理遵循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使用必须符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工会核拨、社会赞助及其他自筹资金等。各协会经费由专人管理,账目清晰,定期向本协会会员公布,接受校工会的监督。校工会用于支持协会自主开展活动核拨的经费,严格执行《广西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校工会委托协会承办的校内活动,以及协会代表校工会参加的校外活动,校工会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活动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每年度对协会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每两年组织开展文体协会评优评先活动,对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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