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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来源:校工会 发布时间:2025-09-23 作者:校工会 校对:蒋洪涛 审核:吴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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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教职工文化建设,更好地满足教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教职工身心健康水平,构建和谐校园,规范和引导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广西医科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广西医科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文体协会)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本校在职教职工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升为原则成立的营利性、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

第三条协会在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为宗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

第四条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协会成员必须全部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条款。

(二)有规范名称和基本制度,制定完善的协会管理制度及具体的活动计划并提交校工会备案,协会活动内容健康、安全。

(三)申请协会成立必须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协会组织机构健全并有明确的组织者和稳定的活动骨干。

(四能够组织本协会会员按计划开展各类活动,同时配合校工会积极承办与本协会相关的校内外活动。

第五条  协会成立程序

(一)由协会筹备小组向校工会提交申请成立新协会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该协会的管理办法、负责人名单等。

(二)经校工会审核批复后可成立并面向全校教职工招募会员,可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三)协会可自行设计会旗、会徽等,但须经校工会及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协会管理办法应包括:协会名称、协会主旨、协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会员管理、活动管理(含活动形式、组织纪律、场地管理细则)、经费管理和活动安全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校工会对协会工作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文体协会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总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等职务,负责协会战略规划与方向引领、重大事项决策统筹、资源整合与内外联动、监督管理与规范运行。

各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职务。协会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热心协会工作,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协会负责人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报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协会负责人牵头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协会活动,统筹组织会员纳新和培训工作等。

第十条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因故未满届期需调整负责人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校工会备案。

第四章协会变更、解散和注销

第十一条协会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协会变更负责人,原则上应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上报校工会批准。

第十协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提请解散:

全体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同意解散的;

校工会批准变更、合并或分立的,原协会可以解散

协会长期以来参加人员过少且达不到协会建立初始规模,组织不健全,活动不开展,经整改后仍无改变,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解散的情形。

第十协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会员人数长期达不到协会成立人数要求的;

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连续两年考核未达到要求,且整改后仍不能合格的;

由协会经会员大会等合法形式决定注销的;

出现其它必需注销情形的。

第十协会申请注销的协会负责人应向工会提交注销申请书、相关登记材料及财产清单,移交协会财产,配合工会进行清算。

第五章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本校在职教职工,且身体条件符合所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求;

(三)遵守协会管理办法,服从协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不得擅自以协会的名义对外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退会:会员因自身原因申请退会的,需向所在协会秘书长提出申请,报会长批准后予以退会。

(二)强制退会:会员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协会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经教职工文体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强制其退会。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经费管理遵循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使用必须符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工会核拨社会赞助其他自筹资金等。各协会经费由专人管理,账目清晰,定期向本协会会员公布,接受校工会的监督。校工会用于支持协会自主开展活动核拨的经费,严格执行《广西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校工会委托协会承办的校内活动,以及协会代表校工会参加的校外活动,校工会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活动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每年度对协会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每两年组织开展文体协会评优评先活动,对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